行政复议决定书
郏政复决〔2025〕27号
申请人:王某某,住河南省宝丰县肖旗乡。
被申请人: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郏城管罚决字〔2025〕第D0FBA2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