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润泽大药房有限公司(具体见附表,以下称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文号详见附表)。
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依法办理歇业,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
在调查核实中发现,当事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依法办理歇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卢胜伟、王添零
联系电话:0375-5151066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郏县龙山大道92号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
《行政处罚告知书》(郏市监罚告〔2026〕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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