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本批次工伤认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3月27日至2026年4月6日,如对以下工伤认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我局反映,电话:0375-5161205、0375-5151115。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诊断情况 | 受伤害诊断概要 | 适用条款 | 认定意见 |
1 | 李淑艳 | 女 | 单位 | 郏县新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 头面部皮肤裂伤。 | 2025年9月25日14点10分左右,郏县新中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快递配送员李淑艳驾驶一辆三轮车前往经三路东坡像驿站配送快递途中与一辆自东向西超车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方司机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到达现场后将李淑艳送往至郏县人民医院救治,被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面部皮肤裂伤。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410425202509251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淑艳无责任。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2 | 孙笑飞 | 男 | 单位 | 用人单位: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用工单位: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郏县石油分公司全杰加油站) | 1.头皮挫伤(左)、2.面部擦伤(左)、3.面部裂伤、4.唇挫伤、5.前臂擦伤(左)、6.颧弓骨折(左)、7.上颌窦骨折外侧壁(左)、8.上颌骨骨折(左)、9.鼻骨骨折(右)?10.肺挫伤(左)、11.肋骨骨折(左)。 | 2025年9月15日12点10分左右,河南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有限公司派至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郏县石油分公司全杰加油站)员工孙笑飞在下班途中,骑一辆二轮电动车行驶至郏县南环路与南大街交叉口东300米路段时与另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孙笑飞受伤,事故发生后孙笑飞被送往至郏县人民医院救治,被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头皮挫伤(左)、2.面部擦伤(左)、3.面部裂伤、4.唇挫伤、5.前臂擦伤(左)、6.颧弓骨折(左)、7.上颌窦骨折外侧壁(左)、8.上颌骨骨折(左)、9.鼻骨骨折(右)?10.肺挫伤(左)、11.肋骨骨折(左)。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41042520250915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孙笑飞承担该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 第十四条第(六)项 | 予以认定 |
3 | 张苗苗 | 女 | 单位 | 郏县第二实验中学 | 死亡。 | 2026年1月3日下午,郏县第二实验中学八年级12班班主任张苗苗根据学校通知的返校时间乘坐丈夫张旭东驾驶的轿车携儿子张泽凯一同返校。16点20分左右行驶至郏县凤翔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东180米处与一辆自东向西逆向行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苗苗、张旭东与张泽凯均不同程度受伤。16时34分120到达将张苗苗送至郏县中医院进行抢救。至2026年1月5日7点48分张苗苗抢救无效死亡。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第41042512026000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苗苗无责任。 | 第十四条第(六)项 | 予以认定 |
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7日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