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本批次工伤认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20日,如对以下工伤认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我局反映,电话:0375-5161205、0375-5151115。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诊断情况 | 受伤害诊断概要 | 适用条款 | 认定意见 |
1 | 姬和平 | 男 | 个人 | 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员工 | 1,左膝关节扭伤,2,左侧半月板损伤,3,左膝关节副韧带扭伤,4,左膝关节积液。 | 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10日,郏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抽调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机动队姬和平参加郏县烟叶收购期间防烟叶外流工作,在此期间抽调人员入住郏县七天宾馆工作时间为24小时。2021年11月7日1点左右,平顶山市烟草公司郏县分公司员工姬和平接到平顶山市烟草公司稽查员王XX的电话,王XX在电话里说市里通知前往郏县辛庄村的市烟草仓库进行抗风抢险行动,于是姬和平前往仓库进行抢险。到达仓库后因天气原因烟垛上的棚被大风刮落,3点左右姬和平在给烟垛盖棚时不慎从烟垛上摔落,事故发生后姬和平因腿部疼痛在原地休息后返回酒店,到达酒店后姬和平将情况反映给公司但未前往医院就医。姬和平于受伤5天后前往郏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郏县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膝关节扭伤,2,左侧半月板损伤,3,左膝关节副韧带扭伤,4,左膝关节积液。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10日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