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将本批次工伤认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11日至2026年5月18日,如对以下工伤认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我局反映,电话、
0375-5161205、0375-5151115。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申请人 | 单位名称 | 诊断情况 | 受伤害诊断概要 | 适用条款 | 认定意见 |
1 | 刘传芳 | 男 | 个人 | 河南尼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右侧部分肋骨骨折。 | 2023年3月8日凌晨3点左右,刘传芳在平煤集团十三矿项目井下给锚杆机紧螺丝时锚杆机突然失控,锚杆机上的把手打到刘传芳肋骨导致刘传芳受伤,事故发生后刘传芳在工友帮助下升井,升井后由彭X将刘传芳送往堂街镇中心卫生院,堂街镇中心卫生院CT影像诊断为:右侧部分肋骨骨折。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2 | 陈瑞粉 | 女 | 个人 | 河南省愚仁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1,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2,右膝半月板损伤、3,右膝关节积液。 | 2024年4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河南省愚仁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陈瑞粉在郏县愚仁家烤鸭店门口参加河南省愚仁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的运动会中的拔河项目比赛,在拔河比赛过程中陈瑞粉因脚下不慎导致摔伤,事故发生后同事王XX和王XX两人将陈瑞粉被送往郏县太朴寨医院进行救治,在郏县太朴寨医院做MR检查后于2024年4月11日前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1,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2,右膝半月板损伤、3,右膝关节积液。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3 | 王恩雅 | 女 | 单位 | 郏县中医院 | 左胫腓骨远端骨折(三踝骨折)。 | 2026年4月1日16点10分左右,郏县中医院借调至郏县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医保转诊7号工位的职工王恩雅在上班期间从工位起身时不慎绊倒,事故发生后王恩雅脚踝部变形不能站立,同事张XX拨打120急救电话,120到达后将王恩雅送往至郏县中医院救治,被郏县中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骨折(三踝骨折)。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4 | 祁增强 | 男 | 单位 | 河南通联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 1,左眼眼挫伤、2,左眼角膜裂伤、3,左眼虹膜粘连、4,双眼玻璃体浑浊。 | 2026年4月2日13点10分左右,河南通联研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祁增强与同事宋XX、杨XX三人在冶炼车间准备清理炉子上的结块,三人穿好工装后陆续出操作间开始工作,祁增强出操作间走到同事宋XX身后时,同事宋XX的手持铁锹不慎捣到了祁增强的眼睛,事故发生后宋XX立即上前查看祁增强的情况并联系管理人员张XX,张XX到达现场后将祁增强送往至郏县妇幼保健院救治,被郏县妇幼保健院诊断为:1,左眼眼挫伤、2,左眼角膜裂伤、3,左眼虹膜粘连、4,双眼玻璃体浑浊。 | 第十四条第(一)项 | 予以认定 |
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