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郏县卫健委、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过期失效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设备清零专项工作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抽查时间 | 是否综合查一次 | 备注 |
| 1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郏县卫健委 | 医疗卫生机构 | 8% | 1次 | 现场检查 | 1.是否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行为; | 2月28日—3月9日 | 否 |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药品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卫生机构 | 10% | 1次 | 现场检查 | 1.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有质量问题的过期药品、医用耗材等;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否存在过期、失效、淘汰及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 | 2月28日—3月9日 | 否 | ||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