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 1 | 郏县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依据项目类型按面积、开采量或排放量计征费用,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一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 (不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库淹没区)。按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 (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⒈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 )计征,每吨0.5元。 (三 )取土、挖砂 (河道采砂除外)、 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每立方米 0.8元计征 (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每立方米0.8元计征。 | 政府制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财政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 〔2018〕 1079号)、《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12号) |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